江苏省畜牧兽医学会章程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6976    更新时间:2009/12/8

  江苏省畜牧兽医学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江苏省畜牧兽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江苏省畜牧兽医科技工作者组成的学术性、科普性、非营利性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畜牧兽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我省乃至我国畜牧兽医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二条本会的宗旨
  (一)本会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团结、动员广大会员和畜牧兽医科技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技进步,科技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方针。提倡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为促进科技战线多出成果、多出人才服务,为加速畜牧兽医事业的发展、实现畜牧兽医科学技术现代化服务,为实现农业现代化、建设小康社会服务。
  (二)本会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法规,遵守社会公德;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三)本会高举爱国主义旗帜,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
  第三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江苏省民政厅的业务领导和监督,业务上接受中国畜牧兽医学会的指导。本会挂靠江苏省农业科学院。
  第四条本会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钟灵街50号江苏省农业科学院兽医研究所(邮编:210014)。


  第二章主要任务


  第五条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围绕畜牧兽医科技和产业发展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二)实施《科学技术普及法》,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
  (三)反映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加强学术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
  (四)对本省、市、县(区)的畜牧生产决策和技术政策制定提供咨询、论证和科技服务,并提出改革建议。
  (五)根据畜牧生产和畜牧兽医学科发展的需要,承担有关单位委托举办的培训班、讲习班和研修班,提高会员的科技水平,加快知识更新。
  (六)编辑、出版、发行江苏省畜牧兽医学会会讯,编印有关学术资料。
  (七)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科技工作者,举荐人才。
  (八)开展民间国际科技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外的相关学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促进国际合作。
  (九)认定会员资格,开展对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十)兴办符合本会宗旨的为会员和畜牧业发展服务的事业。


  第三章会员


  第六条拥护本会章程并符合会员条件者,可提出入会申请,经批准后成为本会会员。
  本会会员分个人会员、高级会员、团体会员、外籍会员。
  第七条会员条件
  (一)个人会员: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具有中级或相当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科技人员;获得硕士学位以上者;或虽无上述技术职称,但长期从事畜牧兽医工作,并作出较大贡献者;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管理工作者。
  (二)高级会员: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具有高级或相当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畜牧兽医专业科技人员;或虽无上述技术职务,但长期从事畜牧兽医工作,并作出突出贡献者;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企事业、社团的高级管理工作者。
  (三)团体会员: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与本会的学科(或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含聘请的专家、顾问)、并积极支持和愿意参加学会的学术交流、科普宣传、技术服务、继续教育、期刊出版等各项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相关学术性社会团体。
  本会的团体会员分为:理事单位团体会员、常务理事单位团体会员、副理事长单位团体会员。
  本会与团体会员单位建立密切的业务联系和相互支持、协作关系。本会与常务理事单位团体会员、副理事长单位团体会员可签订具体的合作协议,并明确其权利和义务。
  (四)外籍会员: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对我国友好,愿意与本会联系、交往和合作的外籍科技工作者。
  第八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本会会员介绍或单位推荐;
  (三)本会高级会员、团体会员的入会程序分别按高级会员、团体会员的管理办法办理。
  (四)根据中国畜牧兽医学会章程规定,凡我省学会会员,均为中国畜牧兽医学会会员。
  第九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个人会员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四)优先参加本会有关学术活动;
  (五)优惠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
  (六)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完成本会所交办的工作;
  (七)弘扬科学精神,遵守科学道德,不断更新知识;
  (八)按规定缴纳会费;
  (九)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十)高级会员的其他权利和义务见"高级会员管理办法"。
  团体会员: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优先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三)优惠取得本会的有关学术资料;
  (四)可要求本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五)可请求本会协助举办技术培训班等;
  (六)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七)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
  (八)协助开展有关学术和科普活动;
  (九)按规定缴纳会费。
  (十)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团体会员退会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并交回《团体会员证》和标牌。会员如果无故二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按会员人数比例确定名额,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可直接邀请著名科学家和对科学技术有特殊贡献者作为特邀代表。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延期或提前举行。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一年。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
  (一)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听取和审查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
  (三)选举新的理事会;
  理事人选应是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热心学会工作的科学家、科技工作者或支持学会工作的领导干部,应包括一定数量的中、青年和妇女科技工作者。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大专院校的院长(或副院长)、博士生导师、省地市畜牧兽医局局长(或副局长)、团体会员单位、杂志负责人及其他热心学会工作者可推荐为学会理事。已经退休并不愿意继续担任理事者或长期不为学会工作者不再作为理事。理事人选需报请江苏省科协同意。
  理事会每四年改选一次,每届更新三分之一以上。
  (四)制订、修改会章。
  (五)通过提案。
  第十三条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是学会的领导机构,其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执行江苏省科协、挂靠单位、中国畜牧兽医学会下达的任务。
  (二)制定和执行学会工作计划。
  (三)领导所属机构开展学术活动。
  (四)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推荐学术论文,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六)筹集学会经费。
  第十四条理事会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副秘书长和各工作委员会负责人,由理事长提名,常务理事会通过聘任。
  理事长一般不连选连任,但隔届可重新当选。本会理事长不能兼任其它学会理事长;也不兼任本学会的秘书长。
  理事会休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负责行使理事会的职责。
  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执行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事务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本会设立精干的办事机构和聘用少数关心学会的专职人员,处理日常事务工作。
  第十五条本会设立荣誉称号--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和学术顾问委员会,以表彰老一代科学家在学会活动中的作用。其成员应为从事畜牧兽医工作四十年以上、威望较高、并对学会工作有重要贡献、有高级职称的科技工作者。已超过当选理事年龄,但仍然关心学会工作,可聘为学会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和学术顾问委员会成员。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和学术顾问委员会成员,由理事会酝酿提名,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产生,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主要任务是:
  (一)协助理事会做好学会工作。
  (二)在学术上做好传、帮、带,培养中青年技术人员。
  (三)对畜牧兽医学科的发展,提出建议和意见。
  (四)对生产技术中的关键问题,提供咨询。
  第十六条本会可以根据学术发展的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作为理事会领导下的专业学术组织。专业委员会不冠以"江苏"等字样。
  专业委员会的成立或撤销,需经江苏省科协同意批准后,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并报江苏省科协和中国畜牧兽医学会备案。
  第十七条学会理事会实行集体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各种工作委员会。
  (一)学术工作委员会
  (二)普及教育工作委员会
  (三)编辑工作委员会
  (四)组织工作委员会
  (五)其它工作委员会
  各种工作委员会均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五章领导关系

 

  第十八条本会为江苏省科协的组成部分,受江苏省科协和挂靠单位的共同领导。
  本会是中国畜牧兽医学会组成部分,业务上受中国畜牧兽医学会指导。
  第六章经费
  第十九条本会经费来源有
  (一)国家拨款(包括农业、畜牧等有关部门及江苏省科协、挂靠单位等);
  (二)有关单位资助;
  (三)学会举办的有偿服务收入;
  (四)会员会费;
  (五)个人或单位损款。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施行,并报江苏省科协和挂靠单位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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