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畜牧兽医学会科技奖奖励办法(试行)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1683    更新时间:2021/9/9

第一章   

第一条 江苏省畜牧兽医学会科技奖是江苏省畜牧兽医学会经报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备案而设立的面向全省畜牧兽医行业的综合性科学技术奖。奖励对象是为江苏省畜牧兽医事业科技进步和创新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旨在调动全省广大畜牧兽医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畜牧兽医科技创新,提升产业技术水平,为我省畜牧产业高质量健康发展和技术进步做贡献。

第二条 为做好江苏省畜牧兽医学会科技奖奖励工作,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结合江苏畜牧兽医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江苏省畜牧兽医学会科技奖秉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

第四条 江苏省畜牧兽医学会科技奖的申报、评审和授奖实行“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鼓励申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成果。

第五条 江苏省畜牧兽医学会科技奖由江苏省畜牧兽医学会设立,江苏省畜牧兽医学会科技奖励工作委员会负责奖励相关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江苏省畜牧兽医学会科技奖励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工作委员会)是该奖项的组织领导机构,主要职责是制定奖励政策、指导评审工作、审定授奖项目。主任委员由江苏省畜牧兽医学会理事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江苏省畜牧兽医学会副理事长和秘书长担任,委员由省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领导和业内专家组成。

第七条  聘请省内外业内权威专家组成江苏省畜牧兽医学会科技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江苏省畜牧兽医学会奖励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是该奖项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江苏省畜牧兽医学会秘书处,主要职责是组织申报、形式审查、组织评审、异议处理、公布结果等具体工作。

 

第三章  奖励范围、类别、标准及等级

第八条 江苏省畜牧兽医学会科技奖奖励范围包括在畜牧兽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应用中取得对我省畜牧兽医科技进步具有显著影响的科研成果,尤其在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工作中,取得重大进展和突破,产生重大效益,为促进产业技术水平提升、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产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科研成果。

江苏省畜牧兽医学会科技奖分为两类:科技创新奖、技术推广奖。

第九条 江苏省畜牧兽医学会科技奖评审的主要标准为:成果具有显著的创新性,在学科和专业领域内取得明显突破;解决了生产中关键性技术难题,对行业科技发展和政策制定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和科学价值;推广成果先进,覆盖面广;产生了重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第十条 江苏省畜牧兽医学会科技奖原则上每年评奖一次。常设奖励为一、二等奖,其中一等奖不超过40%。奖励产业一线的项目占30%左右;45岁以下优秀青年科技工作者为第一完成人的项目不低于30%;对具有特别重大贡献、产生巨大效益和影响的科技成果,可视情况授予特等奖。

 

第四章 申报方式

第十一条 申报江苏省畜牧兽医学会科技奖须由专家提名或单位提名。

1. 专家提名

提名专家应是江苏省畜牧兽医学会理事、顾问和曾获得过学会科技奖特等奖或一等奖成果的第一完成人,且在本人熟悉学科领域范围内进行提名,每位每年可独立提名1个项目。

提名专家不能作为当年任一被提名项目的完成人,且应回避当年的评审活动。

2. 单位提名

提名单位应是江苏省畜牧兽医学会的团体会员单位或江苏省内地级市畜牧兽医学会,各单位应当建立科学、规范、合理的遴选机制,组织好本地区本单位奖励项目的提名工作。每个团体会员单位每年提名不超过2个项目,每个地级市畜牧兽医学会提名不超过3个项目。

第十二条 提名上交前公示。

被提名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须在项目提名材料正式提交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自然日。

 

第五章  申报条件与程序

第十三条 申报江苏省畜牧兽医学会科技奖的成果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 申报江苏省畜牧兽医学会科技奖的项目,应是主要在江苏省内研究开发、应用推广的成果,须由江苏省内单位、或在苏注册单位和个人牵头,可与省外单位或个人合作。

2. 项目第一完成单位应为江苏省畜牧兽医学会会员单位,或第一完成人为江苏省畜牧兽医学会会员。

3. 同一人同一年度可参加至多两项成果申报;如拟申报两项奖项,则为前三完成人的至多一项。

4. 项目应不存在成果权属、完成单位和完成人等方面的争议,且为非涉密项目。

5. 项目应未获国家级、省部级科技奖励。

6. 项目成果完成时间为当年申报年度前一年1231日前

7. 各类奖项评审公示期间被撤销或经江苏省畜牧兽医学会认定有疑议的项目,无申报资格。

第十四条 凡正在申报国家级科技奖励与江苏省科技奖的项目,不得申报江苏省畜牧兽医学会科技奖。

第十五条 申报江苏省畜牧兽医学会科技奖需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1. 江苏省畜牧兽医学会科技奖申报书;

2. 省市级行业管理部门出具的成果应用证明;

3. 由省部级或江苏省畜牧兽医学会认定的查新机构出具的查新检索报告;

4. 单位或专家提名推荐书:

5. 特殊类成果应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⑴技术发明类成果应提交国家发明专利证书或专利申请初步审查合格通知书;

⑵动物育种类成果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交品种审定证书或初审合格证明,牧草饲料作物等育种类成果应提交品种审定证书;

⑶兽药应提交新兽药注册证书或兽药生产许可证书,饲料、饲料添加剂应提交饲料或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书;

⑷转基因产品及转基因获得的生物品种、制品应提交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转基因生物安全批准文件;

⑸决策咨询类研究成果应提交有关领导批示、成果应用证明以及采纳建议后出台的政策制度。

6.其它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申报项目主要完成人,是指对该项目的完成做出具有实际创造性贡献的主要人员。主要完成人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技术路线或重要创新点;

2. 在创新或推广过程中直接参与并解决了关键学术疑难问题或实验、技术推广难点;

3. 在研究方法、手段的提出以及重要基础数据的收集和综合分析等方面有主要贡献者;

4. 参与并解决在投产、应用过程中的重要难点或关键技术问题;

5. 在成果完成期内,至少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时间坚持在该项目的科研第一线工作。

第十七条  项目主要完成单位是指在该项目研制、投产、应用的过程中进行组织并提供技术、人员、设备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重要作用的单位。

第十八条  成果主要完成单位限额为5个。

第十九条  多个单位共同协作完成的科技成果,由成果第一完成人所在单位按要求进行申报。

 

第六章  评审与授奖

第二十条  苏省畜牧兽医学会科技奖评审采用形式审查、专家网络在线评审、专家集中封闭会评、奖励工作委员会审定的方式。评审流程为:

1. 申报单位将申报项目资料报奖励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 奖励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会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反馈申报单位;

3. 奖励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网络评审,评审结果报奖励工作委员会;

4. 经奖励工作委员会同意后,奖励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对通过网评的成果进行集中会评;

5. 会评结果在有关媒体进行公示;

6. 奖励工作委员会对获奖成果进行审定。

第二十一条  奖励工作委员会对获奖项目进行表彰。获奖名单原则上在当年江苏省畜牧兽医学会年会上公布并进行奖励。

 

第七章  异议及处理

第二十二条  自公示之日起15天内,接受异议投诉。单位异议要加盖公章,个人异议要署实名。

第二十三条  奖励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获奖项目异议。

 

第八章   

第二十四条  对已获奖的项目,如发现违反奖励条件、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经查明属实,将撤消其奖励、收回奖励证书并向社会公告,五年内取消申报资格。

 

第九章   

第二十五条  江苏省畜牧兽医学会科技奖接受国内外各有关单位与个人的捐赠和赞助。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畜牧兽医学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江苏省畜牧兽医学会

                            202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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